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三)在建工程是指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学校自筹资金,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目的,验收前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独立使用的软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是指学校代为管理,并可依据合同预期转为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事业类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及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收益和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组织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
(三)讨论学校年度资产设备经费预算;
(四)定期向学校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五)组织根据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培训;
(六)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主管部门,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并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 监督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办理相关产权登记;
(三) 组织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
(四) 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 负责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的配置、处置、维修与管理;
(六)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登记、统计和固定资产账、物、卡的管理。
(七) 国有资产的统计上报、清产核资、实物账与财务账的对账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为校长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科技处、财务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网络信息服务中心、图书馆、课程建设与教育技术中心等,各单位(部门)应配合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做好所分管的工作,负责制定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管理、盘点核查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主要分工如下:
(一)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及广州校本部的文物、陈列品和安防设施等资产管理。
(二) 综合办公室:负责学校中山校区的文物、陈列品和安防设施等资产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的管理。
(五)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及构筑物产权的管理及建档;负责学校各类公有房屋、构筑物(在建以及未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家具和绿化树木等资产管理。
(六)网络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设施的资产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类图书、期刊资料等资产管理。
(八)课程建设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各类课程、课程制作、课程平台等资产管理。
(九)实训中心:负责中山校区公共实训室设备、中山校区多媒体课室设备、实习实训危险化学品、实习实训耗材等资产管理。
第十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三级具体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责任到人,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二) 办理本单位(部门)资产的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物、卡管理工作,进行实物盘点、清查,做到账物相符。
(三) 参与本单位(部门)的资产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四) 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其它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使用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的程序,通过购置、调拨、获赠和自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经分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校领导批准会同有关部门调剂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采购,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七条 获赠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在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 逐步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本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由资产归属管理或使用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才可实施,同时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
第四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高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高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九条 有单位和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资产归口单位与之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批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裁决。
第三十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一由学校财务进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和《宝威体育(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粤开大资〔2015〕9号)执行。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资产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向学校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做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有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七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占用、使用学校资产的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自觉增强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各单位(部门)及教职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章、办法的执行情况,有义务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有关法规、制度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各下属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等使用功能、性质,随意变更管理与使用人及权限,擅自处置资产的;
(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文件通知,不按规定办理设备与资产的交接、退还等行为的;
(四)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六)在资产清查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谎报资产与设备信息的;
(七)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冲突的,冲突的部分无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粤理工资〔2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