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大资[20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服务教学科研的原则选购设备;根据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维修保养;根据仪器设备的残旧程度进行报废处理等。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学校,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都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要按照固定资产(单价在800元和800元以上,耐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为资产设备管理处,学校授权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校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资产管理员担负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要树立爱护公物的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卸、改装、调换、借出。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拟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订全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核仪器设备购置的合理性,负责仪器设备经费的分配使用和设备采购工作,审定设备采购合同条款;
三、负责新购进仪器设备查验和发放工作;负责现有仪器设备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负责仪器设备的统计及年检工作;
五、负责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考察、评估工作,检查评估仪器设备使用效能;
六、提出仪器设备处置的意见,包括仪器设备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处理以及校内调度、调配等,并按学校的决定,办理相关事宜;
七、负责每年底向学校提交当年仪器设备购置、现有仪器设备运行的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编报工作;
三、参与本部门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
四、建立并保管好本部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保证账、物、卡相符;
五、办理本部门仪器设备的领用、调配、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
六、做好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二、按照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保管好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反映,同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经部门领导签名后送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及实施
第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每年要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关于制订下一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意见的通知,收集汇总各部门的购置计划,做好调查研究,根据全校各部门的购置计划和整体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提出全校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草案,供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年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按学校批准的计划执行。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统一由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外仪器设备购置是指因特殊情况,虽未能能列入年度采购计划,但又急需配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提交仪器设备购置请示,设备管理部门按学校审批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仪器设备要坚持质量第一,力争优质价低,防止购进伪劣产品。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建档及交接
第十六条 凡学校的仪器设备,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启用前,由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的启口实施贴封。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变动情况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任何人在离职前,应及时与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由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其移交仪器设备退回学校设备管理部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维修
第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杜绝闲置浪费的现象。
第二十条 不得公物私化,禁止任何形式的遗弃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要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加强保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设备的类型,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锈等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若发现有故障,应及时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报修。
第二十三条 若须外送维修时,使用部门应将故障仪器设备移交给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以便维修。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二十四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凭借方单位公函,填写借用单,并经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借出。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外借,凭借方单位公函,并经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学校领导批准,同时签订有关协议书,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借用。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借用期一般不超过30天。确属需要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相互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借出部门有关负责人同意,办妥借出手续,并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借用。出借和归还时,均应当面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外租用仪器设备,原则上按每天仪器设备原价的0.1%-0.5%计算收取,租用人凭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开出的通知到财务处交费后,才能提取仪器设备。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二十八条 调出校外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校长批准后,方可提走。并及时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调出销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填写设备调拨单后,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积压、闲置、富余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剂。按照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不作调剂的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保管并建立单独的账号。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一、产品超过使用年限,元件已严重磨损、变质、老化,其技术指标达不到最低要求的。
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经常要维修,造成维修费用过大的。
四、产品已改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的。
第三十二条 报废手续。
根据报废条件,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
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需报废设备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 报废设备账务与实物的处理办法。
一、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其它部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处理报废设备。
二、对经校长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人员持账到仪器设备管理部门逐项注销账卡。
三、对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统一处理,对可拆卸供教学及研究用等仪器设备由各部门根据所需提交申请到设备管理部门,通过后方可进行移交并作相关登记;其它报废的仪器设备向回收企业拍卖。
四、废旧仪器设备的拍卖所得全额上交学校。
第九章 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折旧后的价值予以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所造成的损失;
二、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所造成的损失、丢失;
三、尚未了解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四、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私自拿出本部门而损坏、丢失的;
六、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仪器设备现场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五条 损失、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不止由一人承担负责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计算该零配件的价值;
二、能修复的,计算修配费用;
三、局部损坏造成整台仪器设备报废的,用计算整台仪器设备的价值。
第三十七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及时报告该部门负责人,并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赔偿费金额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核计,交由财务处收取或在本人收入中扣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